2009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人的法律援助需求,省司法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设立乡(镇、街道)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各级残联机构按照《通知》精神,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乡(镇、街道)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285个,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示范点”6个,促进了基层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发展。
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狠抓了工作落实,一是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二是全面了解掌握辖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并建档登记;三是积极宣传保障残疾人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四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积极提供法律援助,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措施,方便残疾人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据统计,去年,全省共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108件,受援人176人,法律咨询600余人(次),有效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