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原则;坚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五条 司法行机关与信访部门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 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给予适当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列入专项。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受信访部门的委托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二)为各级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在信访部门安排接待日和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时参加接访;
(四)根据各级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五)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八条 信访部门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的职责:
(一)信访部门负责安排律师参与信访的工作时间,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相关工作,派人参加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工作的全过程,并负责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三)向律师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上访案件资料和背景说明。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四)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协调会、听证会的事项,信访部门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
(五)定期通报、总结、交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六)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有关的文件和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三章 程序与方式
第九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与方式:
(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值班制度,按时指派律师到信访部门值班服务;
(二)值班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应经信访部门登记、介绍后,再为上访者提供法律咨询;
(三)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应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详细记录上访人员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及处理办法,并将相关村料交信访部门整理归档;
(四)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应认真听取上访人的陈述,全面 了解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五)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律师应引导上访人员到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六)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律师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并及时上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七)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信访案件,承办律师应提交办理意见提纲,交由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并负责向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涉及重大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认为必要的,应报请同级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有关人员讨论;
(八)律师对上访群众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上访人员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当事人,可告知其到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接待上访人员要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不得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对待来访者;
(二)要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不得挑辞架讼,扩大矛盾;
(三)对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上访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四)积极与信访部门配合,协助做好信访工作。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组织本辖区律师参与信访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司 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应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协商,共同召集。
第十三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部署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三)协调处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信访部门协商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律师参与信访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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