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省厅概况领导简介部门简介业务介绍工作动态业务动态信息公开信息传输州地市局
您当前的位置:新闻浏览
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对象交接工作的通知
青海·司法:http://www.qhsf.gov.cn 来源: 供稿: 发布时间:2009/5/18 0:00:00
 
【字体: 刷新】 【返回】 【关闭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根据《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各地要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详细摸底,准确核实并掌握具体人数和基本情况,为衔接和开展矫正工作打好基础。为了切实做好已有和今后新增加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与公、检、法、监狱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和材料上报工作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摸底排查和交接工作,是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做好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的职责。这部分人员情况复杂,涉及单位多,数量大,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很大。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对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着重大影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督办;要加强与公、检、法、监狱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各试点司法所要与公安派出所一起,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全面摸清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之前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刑已经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人民法院、监狱机关移送管理的已在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数量统计、登记造册和法律文书查找等工作,并将统计数据、人员名册和法律文书(或复印件)等基本情况通过县级公安机关交接至同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逐级向州(地、市)和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送摸底情况(填写报送统计表附件5)。
  二、举行适当形式的接交仪式
  为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转移,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各试点地区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行委)司法局会同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组织已在社区服刑人员到场,举行适当形式的接交仪式,内容包括:1、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向县(市、区、行委)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已在社区服刑人员的统计数据、人员名册和法律文书(或复印件)及相关档案等;2、社区矫正对象签收社区矫正宣告书;3社区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4、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或监护人与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签订帮教协议。
  各试点单位务于2009年6月底之前完成社区服刑人员的摸底排查和移送交接工作。
  三、准确填写相关表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档案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各试点地区必须要求司法所准确填写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协助帮教协议、矫正个案以及矫正对象交接清册、移交接受花名册等表册(详见附件),做好各项管理纪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材料齐全、准确无误。
  四、认真做好今后新增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要认真负责做好今后新增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协调配合,严格按照《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的衔接要规范严密,防止遗漏。
  各试点地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季度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社区矫正对象增减人员名册,汇报增减情况。
  今后扩大的社区矫正试点单位矫正对象的交接工作按本《通知》执行。
(签发: 审核:张斌 编辑:杜之恒)
中国政府网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国研网 | 司法部 | 中法网 | 青海省政府 | 青海法学网 | 青海法律援助网
Copyright 2008 www.qhs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青海省司法厅 青ICP备07500001号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路11号 恒创软件室设计 电话:0971-8210765 Email:duzhih88@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