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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
青海·司法:http://www.qhsf.gov.cn 来源: 供稿: 发布时间:2008/5/3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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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访事项实行重点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信访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四)突出重点,优质高效;
  
  (五)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所承担的督查督办工作。
  
  信访机构内设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条 对交办件的督办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承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进行督办检查。
  
  第六条 交办机关的督办人员,在交办件发出后10日内必须与承办机关联系,核对并跟踪督查,直至办结。
  
  第七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
  
  (一)凡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均要进行立项;
  
  (二)督查督办要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
  
  第八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
  
  (一)督查督办事项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进行交办。
  
  (二)交办事项原则上应主送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并抄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需要直接向主要负责同志督办的,应由机关工作部门的办公室(厅)转呈。
  
  (三)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应在60日内办结;需要延长办理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但需说明理由;上级领导同志交办且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单位间移交的信访事项,在交办之日起重新确定办结时限。
  
  第九条 督查督办范围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条 对交办件的督办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电话督办;
  
  (二)发函督办;
  
  (三)派员督办;
  
  (四)约谈督办;
  
  (五)联合督办。
  
  第十一条 督办过程中,经有关领导批准,可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地区和部门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完毕后,可以视情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 交办件的办结报告,由承办单位和交办单位实施审核。承办单位和交办单位依照办结审查标准对交办件所反映的事实情况、处理意见、处理程序及相关材料分别审核。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向交办机关上报的办结报告,应当以规定的公文格式上报,办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办件的文号;
  
  (二)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
  
  (三) 调查事实及认定性质;
  
  (四) 具体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五) 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六) 信访人反馈意见;
  
  (七) 重大或情况复杂的交办事项应当附送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上级领导批示转请承办机关负责人的,该负责人应当对办结报告、申请延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名上报;未明确具体人员的,应由承办机关的分管领导签字上报;上级机关领导批示转请承办机关的,由该承办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发上报。
  
  第十五条 经审查不符合办结标准的交办件,交办机关 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处理,退回重新处理的信访交办件,承办机关自退回后30日内办结上报。
  
  第十六条 交办机关的督办人员按规定对已办结的交办件进行初审后,应上报原批办领导的,由督办人员先拟上报函,经交办机关领导审核签发上报。
  
  第十七条 交办机关的督办人员在申请办结时,应填写办结申请,说明办结理由,并经信访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已批准办结的交办事项,督办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交办事项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在承办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办理、复查、复核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确有错误的;
  
  第二十条 被责令改正的下级机关应当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改正,并书面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行政处分建议权(以下简称“三项建议”)的使用
  
  在信访督查督办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对《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不作为,或者拖延、推诿等问题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完善的,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青海省履行提出“三项建议”职责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检查
  
  (一)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本级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
  
  (二)上级机关每半年对下一级信访部门的督查督办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调研,并写出汇报材料。检查结果纳入年度信访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三)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重要信访案件及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提出表扬与批评,对反映情况严重失实或故意瞒报、收到交办事项拒不办理或不上报等情况,并造成后果的,由上级机关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签发:张斌 审核:张斌 编辑:杜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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