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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司法:http://www.qhsf.gov.cn 来源:厅办公室 供稿: 发布时间:2005/6/20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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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证处:
你处报来《关于设立公证业务服务点的请示》(青公字第04号)收悉。根据司法部司办通[2005]第25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处在城南新区、西宁市经济开发区、西宁市科技生物园设立公证服务点。
你处对设立的服务点应进行统一管理,要指派执业公证员到办证点承办公证业务,严禁委托公证处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承办公证业务。要严格规范服务点办理公证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出证、归档、收费等程序和环节,确保公证质量,服务点对外不得悬挂公证处的牌匾。
此复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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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发: 审核: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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