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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五五”普法和“十一五”时期
依法治省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的安排意见
青海·司法:http://www.qhsf.gov.cn 来源: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供稿:厅法制宣传处 发布时间:2008/5/2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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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地、市,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依法治理办公室:
  自2006年“五五”普法和“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省工作启动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青海省“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省工作纲要》、《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青海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在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70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检查和阶段性目标考核的通知》(青办发[2006]57号),现就我省“五五”普法和“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省阶段性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省工作纲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五五”普法规划,通过考核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纲要、决议和规划的贯彻落实,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重点考核内容
  (一)“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省工作纲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五五”普法规划贯彻实施情况。
  (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普法依法治理运作机制情况。
  (三)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情况。
  (四)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牧民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情况。
  (五)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活动场所工作开展情况。
  (六)维护社会稳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七)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情况。
  三、步骤方法
  (一)步骤
  全省“五五”普法和“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省阶段性考核工作从2008年5月下旬开始,10月底结束。总体安排4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5月下旬至6月底)。印发本《意见》和阶段性考核标准,对全省阶段性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意见》和考核标准,在认真总结普法依法治理两年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和完善考核标准。
  第二阶段为自查阶段(7月)。各地区、部门、单位根据《意见》精神和考核标准,开展自查和对所辖地区、系统各单位进行考核。要认真查漏补缺,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把考核作为推进工作、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过程,为迎接全省阶段性考核和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做好准备。
  第三阶段为考核阶段(8月至9月)。省依法治省办公室组织若干考核组,深入各州、地、市和省直部门进行考核。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10月)。根据考核和全国普法办中期督导检查情况,对全省“五五”普法和“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和全国普法办汇报考核情况,确定考核优秀地区和单位,印发考核通报,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二)方法
  1、组建考核组。考核组4至6人组成,州、地、市考核组组长由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司法厅领导担任,成员为各州、地、市依法治理办公室县(处)级领导和依法治省办公室工作人员;省直部门考核组组长由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领导担任,成员为省直单位依法治理办公室负责人和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考核组在考核前组建,组成人员和考核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考核组考核方法。考核组赴州、地、市和省直部门进行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抽查基层单位、进行评估和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阶段性考核标准为2006年11月《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检查和阶段性目标考核的通知》中规定的具体量化指标。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法治省办公室对个别指标进行了调整。考核评分为百分制,分地方、省直机关单位、企业三类标准。考核组在考核后评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分以上为合格,60至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由依法治省办公室公布。
  四、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做好“五五”普法和“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省阶段性考核作为今年普法依法治理的重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抓紧抓好。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阶段性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州、地、市依法治理办公室负责所辖地区的阶段性考核;省直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依法治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阶段性考核。各级依法治理机构要拿出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强有力的考核工作班子,由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青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与依法治省办公室和各地依法治理办公室的沟通,在考核中尽量做到条块同步,相互配合,避免重复考核。
  (二)注重实效,推动工作。要通过检查,全面真实了解“五五”普法和“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认真督促改进。同时,要积极收集和整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有典型意义的经验,注意树立和发现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结合“五五”普法和“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省阶段性考核工作的开展,集中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充分展示我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为继续推进“五五”普法和“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及时汇报反馈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考核方案和“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省工作纲要、人大常委会决议和“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的基础上,向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全国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阶段性考核方案、考核标准或办法,以及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青海省“五五”普法和“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省阶段性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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