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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
青海·司法:http://www.qhsf.gov.cn 来源: 供稿: 发布时间:2009/3/2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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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的总体部署和省领导指示精神,决定扩大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范围,从四月份开始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范围
  除已经确定的西宁市四区所属22个街道办事处、格尔木市5个街道办事处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外,现将范围扩大到全省每个县(市、行委)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具体为:西宁市大通县的桥头镇、湟中县的鲁沙尔镇、湟源县的城关镇司法所,海东地区平安县的平安镇、民和县的川口镇、乐都县的碾伯镇、互助县的威远镇、化隆县的巴燕镇、循环县的积石镇司法所,海北州门源县的浩门镇、祁连县的八宝镇、海晏县的三角城镇、刚察县的沙柳河镇司法所,海南州共和县的恰卜恰镇、同德县的尕巴松多镇、贵德县的河阴镇、兴海县的子科滩镇、贵南县的茫曲镇司法所,海西州德令哈市的三个街道办事处、乌兰县的希里沟镇、都兰县的察汗乌苏镇、天峻县的兴源镇、大柴旦行委的大柴旦镇、冷湖行委的冷湖镇、茫崖行委的花土沟镇司法所,黄南州同仁县的隆务镇、尖扎县的马克唐镇、泽库县的泽曲镇、河南县的优干宁镇司法所,果洛州玛沁县的大武镇、班玛县的赛来塘镇、甘德县的柯曲镇、达日县的吉迈镇、久治县的智青松多镇、玛多县的玛查里镇司法所,玉树州玉树县的结古镇、杂多县的萨呼腾镇、称多县的周筠镇、治多县的加吉博洛镇、囊谦县香达镇、曲麻莱县的约改镇司法所。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司法所总共70个。
  二、扩大地区试点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4月。1、各县(市、行委)及试点镇(街道)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管理办法》(青司发(2009)1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参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青办发(2009)9号)组织机构的组建模式,协调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明确承担相应职责。2、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试点启动工作会议,进行广泛动员和部署。3、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或办法,为启动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二)实施阶段:2009年5月—8月。1、认真调查摸底。组织专门力量、确定专人负责,对试点司法所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摸底,准确核实人数和基本情况、制作统计台帐,做到了然于胸,为衔接并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充分准备。2、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制度措施,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个人档案和相关台帐。3、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印发的制度规定,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管理、考核等各项矫正工作。4、深入开展调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费保障标准,协调财政部门加以落实。
  (三)总结阶段:2009年9月。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查找不足,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为全省全面铺开这项工作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党和政府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的职责,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振奋精神,鼓舞斗志,履行职责,以全新的姿态投入到这项工作中,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真抓实干,取得实效。
  (二)加强衔接配合,形成合力。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试点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解决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获得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努力增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共同协商、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合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夯实基础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落脚点在基层司法所。各地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按要求完成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着力解决尚未立户司法所的立户和人员不问题,补充司法所人员,保证有足够的执法力量,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积极争取经费投入,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社会知晓度。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各地要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宣传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认知度,引导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签发: 审核:张斌 编辑:杜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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