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为确保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贯彻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和《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起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各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方案》、《暂行办法》有所突破的事项;
(二)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执行过程中,对《方案》和《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及对规定的问题理解不清、把握不准的事项;
(三)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活动,包括召开各类会议,举行的各类仪式,组织开展培训,领导视察及重要批示讲话,机构的设置组建,招聘社工及志愿者,经费落实情况,大型新闻宣传、媒体采访及外界参观等事项;
(四)发生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重新违法犯罪等重大问题;
(五)社区矫正工作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六)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二、请示、报告的方法
(一)电话报告
对上述请示报告主要事项中第(四)、(五)、(六)所列的发生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重新违法犯罪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生的其它重大紧急情况,可先电话逐级上报,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电话报告后48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市(州、地)两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书面请示、报告
对上述请示报告主要事项中第(一)(二)(三)所列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报告。对重要活动、新闻宣传、媒体采访、外界参观等事项涉及秘密问题的须在拟办活动之前报批。
(三)信息简报报送
社区矫正一般性的工作,可通过信息简报的形式及时逐级报送,以使上级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宣传。
三、请示报告的受文和批准机关
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指导、协调全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统一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政策措施等,凡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事项,均由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指导办理。
四、责任追究
凡不经请示,擅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突破《方案》和《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对发生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重新违法犯罪等问题隐瞒或迟报的,要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