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财政局、司法局根据《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各区(县)财政局、司法局贯彻执行。
《意见》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人民调解员培训及表彰奖励等方面;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方面;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是指发放给被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
《意见》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依照青政办[2007]90号文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按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500元予以保障,各区(县)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财政状况可适当提高标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调解纠纷的数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为依据,实行“以案定补”的补贴方案,标准具体为:成功调解简易纠纷,登记在册的每案补贴20元;成功调解疑难复杂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案补贴50元;成功调解重特大疑难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案补贴100元。
《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发放应当规范,杜绝平均,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正确使用,严禁弄虚作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